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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6-03-05    浙江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浙江工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权威性。

第三条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择本校自学考试主考(专升本) 专业的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授予、撤销及相关争议处理。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一)或(二)的本校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毕业生,可申请获授学士学位

(一)符合《浙江省自考委关于高教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调整后执行问题的通知》(浙考委〔2003〕5号)文件所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如下各项条件(如上级文件调整则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各门课程(含外语、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2.专业各课程平均成绩(含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排名居本专业前15%;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或超过本专业本次毕业论文(设计)平均成绩。

(二)符合我校依法设置授予学士学位的如下各项条件:

1.所有课程(含免考课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自学考试各门课程成绩合格(含免考课程);

2.核心课程加权平均分达到70分(含)以上;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第六条学位申请须在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七条授予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学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继续教育学院在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三)初审: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审查,形成拟授位名单;

(四)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拟授位名单以会议方式进行。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公示与颁证:通过名单在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开展两次,具体时间以学校公告为准。

第四章 不授予、撤销与复核

第九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以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在攻读期间存在其他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士学位决定的,告知学士学位申请人或者学士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学术评价结论异议复核程序:

学位申请人对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审查,继续教育学院收到学术复核申请后,组织专家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核实,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继续教育学院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牵头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复核结果,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申请人因启动学术复核程序而未能在本批次学士学位申请规定时间完成申请的,其学士学位申请顺延至下一批次进行。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不受理、学位不授予、学位撤销决定异议复核程序: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继续教育学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根据申请理由对学位申请程序进行调查,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继续教育学院作出的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对继续教育学院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进行复核,于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承担。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工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浙商大继教〔2023〕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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