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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5种情况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相关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

2025-06-18 17:13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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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承办某上市公司20X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审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先收取100万元费用,剩余部分根据审计后的收入金额乘以0.5%的比例确定。

(2)项目组成员某注册会计师的女儿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500股,市值约2000元。由于数额较小,该注册会计师的女儿未将该股票售出,注册会计师也未予以回避。

(3)项目组成员某注册会计师已连续5年担任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在审计上市公司20X3年度会计报表时,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不再由其担任项目合伙人,但要求其继续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4)项目组成员某注册会计师4年前曾经连续5年担任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上市公司20X3年度会计报表时,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由其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

(5)上市公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提供资产评估服务。为此,双方另行签订了业务约定书。

问题:上述5种情况是否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相关规定?如违反,简要说明理由。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剩余收费以鉴证业务结果为基础,属于或有收费,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2)违反。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主要近亲属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3)违反。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关键审计合伙人累计时间不得超过5年,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都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

(4)违反。项目组成员担任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达到5年,冷却期为连续5年,20X3年度尚未超过冷却期。

(5)违反。为审计客户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能因自我评价或过度推介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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