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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是否得以证明,为什么

2025-05-30 14:37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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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居民吴某,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居民范某因借款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范某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吴某主张,一年前范某因经营缺乏资金,向其借款20万元用以周转,并约定一年后归还本金及利息。诉讼中,吴某未能向法院提交借条原件,称借条因自己保管不善已丢失,但在此之前自己为避免出现此情况预先复印了一份。被告范某在诉讼中承认确实因经营所需向吴某借款20万元,但是在半年前已经归还该款项,并在归还当日自己已将借条原件带走并销毁,这才是原告不能提交借条原件的真实原因。

(1)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哪个(些)?为什么?

(2)本案原、被告各应就什么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本案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是否得以证明,为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德阳市旌阳区和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为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方面由于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还款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德阳市旌阳区法院有管辖权;另一方面,被告住所地,即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也有管辖权。

(2)原告应当就借款成立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当就还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借款成立事实已得到证明,因为被告作出了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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