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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晋刘颂有关司法三层次的法律思想

2024-04-25 14:19    自考365

双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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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西晋刘颂有关司法三层次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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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西晋著名法学家刘颂提出了帝制中国司法应有的三个层次,即“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具体而言:

 (1)主者守文,是指关于具体案件的审断,各级司法官吏必须严格依照成文律令办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各级官吏坏法行私。因此,他极力反对当时流行的“看人设教”“随时之宜”的主张,认为这些是立法原则,不能混为司法原则。“主者守文”有利于维护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2)大臣释滞,是指在审理成文律令没有规定的案件中,即“事无正据,名例不及”时,应该由朝廷的“大臣”通过行使司法解释权来进行审断,而不能由各级官吏擅自处理。否则,就有可能造成司法控断和司法不公。

(3)人主权断,是指在某些特殊案件中,需要超越法律进行审断时,不能由各级官吏或大臣进行处理,而只能由皇帝来进行决断。把这种权力交给皇帝,则法外徇私的问题能够得到较大遏制,有助于实现法律整齐划一的功能。

综合上述司法的三层次,刘颂概括出了中国类似于西方罪刑法定的一个原则:“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律例所不及,皆勿论。”总之,刘颂有关司法三层次的思想,是法律儒家化之后在司法领域的一个高度概括和总结,对后世法律和司法思想产生了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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