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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自考国际私法考试大纲财产权

2015-01-26    自考365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本章,掌握“物之所在地法”是解决各种物权关系适用得更为普遍的冲突原则,同时了解涉外破产关系和信托关系中一些基本的法律适用制度。

  第一节 物之后在地法原则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阶段。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以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变通处理。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

  第二节 国际破产

  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国际破产的管辖权。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信 托

  信托的法律适用。《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考核知识点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二)国际破产;(三)信托。

  考核要求

  (一)物这所在地法原则

  1.识记:(1)物之所在地的确定;(2)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3)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2.领会: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3.应用: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二)国际破产

  1.识记:(1)单一破产制的概念;(2)复合破产制的概念;(3)普及破产主义;(4)地域破产主义。

  2.领会:关于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

  3.应用:(1)国际破产的管辖权;(2)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三)信 托

  1.识记:信托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2.领会:《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的主要内容。

  相关链接:

  2015年全国自考国际私法考试大纲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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