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8 14:01 自考365
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一)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简称ICCCA)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其宗旨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促进国际的经济贸易合作与发展。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性民间组织,具有很大的独立性,该仲裁院总部设在巴黎,理事会由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具有国际法专长和解决国际争端经验的成员组成。仲裁院设主席1名,副主席8名,秘书长1名。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对仲裁庭的工作实施监督。仲裁院在行使其职权时,完全独立于国际商会及其他相关机构。该院更初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有关货物买卖合同和许可证贸易的争议。
2、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ICSID)1966年10月14日成立,系根据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3月在世界银行赞助下于美国华盛顿签署的华盛顿公约)成立的国际组织,其办公地点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D、C、的世界银行内。其宗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解决的方法是调解和仲裁。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便利,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调解或仲裁工作。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是世界银行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同时也与世界银行保持密切的关系。该中心设有行政理事会和秘书处,行政理事会的委员由各缔约国委派代表1人组成,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担任,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拟订,确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及有关中心的重要决策事宜。
(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简称SCC)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更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的仲裁历史悠久,体制完善,加上瑞典是中立国,因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为受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一个重要场所。
尽管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商会的机构之一,但它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组织。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设有由3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3年。在3名委员中,设主席1人,由对解决工商性质的争议案件富有经验的法官担任;另外2名委员,1人是执业律师,1人是商界享有声望的人。每一名委员配备1名由商会执行委员任命的助理,助理任期为3年,助理需具备与其所代表的委员相同的资格。委员会按照多数票决定有关事宜,如不能形成多数票,该委员会主席有投票决定权,该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商会不得复审。由于瑞典仲裁的历史悠久,使得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有一套完整的仲裁规则和一批精通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的专家。该仲裁院具有较高的仲裁效率,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具有较高的声誉。
值得关注的是,SCC没有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国家,任何身份的人作为仲裁员。通常当事双方各自选择一位同胞作为仲裁员,并共同选择第三名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此举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和效力,也便于在各个国家执行。
2、伦敦仲裁院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 LCIA) 1892 年11月23日成立伦敦仲裁会,1903年4月2日改名为伦敦仲裁院,由一个伦敦城市和伦敦商会各派12名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合并,并 于1978年设立了由来自30多个国家的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的“伦敦国际仲裁员名单”。1981年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这是国际上更早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职能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服务,它可以受理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该仲裁院在组成仲裁庭方面确定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在涉及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事争议中,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必须由1名中立国籍的人士担任。伦敦国际仲裁院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仲裁庭组成后,一般应当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但同时,该仲裁院也允许当事人约定按《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仲裁。它是目前英国更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以审理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尤其擅长国际海事案件的审理。由于其较高的仲裁质量,它在国际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望。
3、美国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 AAA ,以下简称协会)是世界上更大的冲突处理和争议解决机构,成立于1926年的美国仲裁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市,在美国的其他24个城市设有分会。
美国仲裁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为公众服务的机构。美国仲裁协会的目的在于,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仲裁,调解,协商,民主选择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美国仲裁协会的受案范围很广泛,从国际经贸纠纷,到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证券纠纷,无所不包。与此相应,美国仲裁协会有许多类型的仲裁规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纠纷。(转于自考365)
20世纪90年代,为开拓亚太业务,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亚太争议中心。近年来,美国仲裁协会又把目光投向欧洲,并在欧洲设立了分部。
美国仲裁协会现有430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在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有6万多人,包括各方面的专家。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于1991年3月1日生效。该规则规定,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按本国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争议,仲裁应根据仲裁开始之日生效的规定进行,但当事人书面约定对此有所更改的,从其约定。关于仲裁庭的组成,如各方当事人对于仲裁员的人数无约定,应指定一名仲裁员,即独任仲裁员。但如仲裁协会认为该案件争议复杂时,可决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从案件数量上讲,美国仲裁协会的受案量世界第一,但其中劳动争议等美国国内案件占绝大部分。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 ,以下简称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9月,是一个民间非营利性中立机构。仲裁中心由理事会领导,理事会由来自不同国家的商人和其他具备不同专长和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仲裁中心的业务活动由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通过秘书长进行管理,而秘书长则是仲裁中心的行政首长和登记官。
仲裁中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东南亚地区的商务仲裁的需要,同时也为我国内地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提供“第三地”的仲裁服务。1990年修正后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规定了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两种不同的仲裁制度。2010年,香港修订了《仲裁条例》。新的《仲裁条例》不再这样区分,对于本地仲裁,仲裁中心有仲裁规则和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指南;而对于国际仲裁,仲裁中心推荐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1月1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公布了《2000年仲裁条例》,废除了《仲裁条例》中与《基本法》相抵触的规定,并增加了“内地”、“内地裁决”等相关内容,以保证香港回归后内地和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又称为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 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1990年和2009年在深圳、上海和重庆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同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和西南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世界其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编辑推荐:
自考365
2022-01-16
自考365
2022-01-16
自考365
202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