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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23-02-13    华中师范大学培训中心(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及《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和我校主考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思想品德良好。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良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通过答辩并获得良好(含良好)以上成绩。各类学生的成绩具体要求如下:

1.课程考试成绩: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其他类成人学历教育(业余、函授、网络等)毕业生平均课程考试成绩75分以上。

2.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其他类成人学历教育(业余、函授、网络等)本科毕业生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5分以上。

3.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合格线由学校划定。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考:参加各省统一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且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且成绩合格、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含第二外语)统考且成绩不低于65分;英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同时,已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校本科生院具体负责,职业与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 申请学位的规定年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学士学位,对往届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在学期间受到工作单位行政处分或有考试舞弊行为者;

3.未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者;

4.根据其它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与评审表》,并向学院提交学位申请资料;

2.学院按审核流程提出拟授予名单及审核材料,材料包括:公共课程、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不含选修课)平均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

3.学校本科生院对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名单审定后授予相应学位;

5.学位证书由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发放,学士学位不予补授,证书不予补发。

第七条 对已经授予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规情况,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消。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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