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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学》要点解析(一)

2007-01-05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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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刑法自学考试大纲(含考核目标)》的规定:刑法学课程要求考生学习和掌握的知识点都作为考核内容;为了突出学习的重点和明确考核的原则,《大纲》所规定的内容都按四个能力层次即:识记、领会、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加以安排。在命题时,上述四个能力层次没有交叉和重复,但要求高的能力层次内容可覆盖要求低的能力层次内容。

  根据刑法自学考试样题来分析,考试的题型有填空、选择(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两种题型)、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6种题型。将考核说明与各类考试题型的难度结合起来分析,笔者认为: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主要通过填空、选择和名词解释的题型来考察,而要求领会的知识点更可能在简答题中出现,要求应用的知识点可能以简答或论述的方式来考察。至于案例分析,虽然样题中作为一类独立题型,但在刑法考试中一般也不再使用,主要是考虑到其难度较大,且易产生争议。但是不作为独立的题型,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考案例,而只是案例的考试以其它方式出现,如在选择题中,就可能会以案例的形式出题。因此,要求应用的知识点也可能出现在案例形式的选择题中。

  《大纲》还规定:大纲各章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知识点及知识点下的知识细目,都属于考核的内容。考试命题覆盖到章,并适当突出重点章节,加大重点内容的覆盖密度。在试卷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大致为:识记占20%;领会占30%;应用占50%.根据上述要求,大纲中要求领会、应用的内容,在考试中占有80%的分量。考生在学习、复习时应当予以特别注意。我们的讲解也主要集中于重点章节的重点内容,对领会型和应用型知识点进行解析。

  下面,我们将按照《大纲》的要求,对刑法总论各章及刑法各论中的重点章节逐一进行分析,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解析。为了使读者能一目了然的掌握各知识点的考核层次,我们在每一个知识点的后面标注了不同的符号,用①来表示“识记”,②表示“领会”,③表示“应用”,以方便读者的阅读和记忆。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一、综述

  章是刑法学习的入门章节,重在讲解刑法及刑法学的一些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识记是本章的重点。从题型上分析,本章内容可能多以填空、选择和名词解释的方式来考察。

  二、要点解析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及与刑法学的关系

  本节要求识记的知识点较多,要求理解应用的知识点只有一个,即刑法的性质③: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

  (1)刑法的阶级本质:对于刑法阶级本质的理解主要应当从以下三点进行把握:

  a)刑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b)剥削阶级国家刑法的本质;

  c)我国刑法的本质。

  (2)刑法的法律性质: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应当从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和刑法的强制性、严厉性两个方面来把握。

  (二)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本节考核的是刑法学中比较重要的几个概念,应当重点记忆以下几个概念:

  刑法体系①;

  刑法解释①;

  刑法解释的类型①;

  和各类刑法解释的含义①。

  狭义刑法的组成和结构②:即狭义的刑法体系。该题目难度较小,只要了解我国刑法典的篇章结构即可。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综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罪刑法定原则”被喻为现代刑事法制的基石,应当重点把握。本章所考核的知识点集中于领会和应用两个层次,因而出简答题、论述题的机会较大,考生应当注意。

  二、要点解析

  (一)罪刑法定原则

  这是刑法三原则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应当注意该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1、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①:这虽然是一个识记类题目,但由于该原则的历史演变对于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加强记忆。

  2、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派生原则③: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作为论述题时,可以结合实际对上述格言作进一步阐发。其派生原则主要有四个,即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和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③。

  4、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在论述“罪刑法定在我国的贯彻执行”这样的题目时,应当结合上述第3、4两个题目进行论述。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与刑法的其它两个基本原则相比,这一原则所体现“刑法特色”并不十分突出,仅仅是宪法原则在部分法中的具体化而已,我们认为考察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该原则是对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修正,是一种较新的提法,因而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联系与区别②,这个问题应当从下以下三方面来回答:

  (1)两原则各自的含义;

  (2)联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罪刑相适应原则演化而来的,两者都包含了“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的内容,刑事责任是连接“犯罪”与“刑罚”的纽带。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

  (3)区别:前者强调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的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后者强调的正是这一点),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调节,因此,前者肯定是把刑罚个别化包容在内的。而后者是否包合这一内容是存在争议的。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③。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③。

  以上述2、3两个知识点来命题时,往往同时考察该原则的含义,因此应当加强对刑法基本原则含义的记忆。此外,以该原则在我国之“贯彻执行”来命题时,应当同时结合上述两个知识点来回答。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综述

  本章重点讲述刑法效力的概念(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和相关的原则,考生在复习时应当注意对各原则的领会和应用。

  二、要点解析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本节的重点是对我国刑法中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领会及应用,为了方便记忆和理解,首先应当明确上述各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为补充,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例外。因此,学习的重点应当是对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领会和应用。复习的方法就是熟记刑法第6至9条的规定,其中第6条是属地原则;第7条是属人原则;第8条是保护原则;第9条是普遍原则。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本节的重点是刑法溯及力概念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领会及应用,能够利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分析有关案例。考核的是对刑法第12条的理解和应用,为了便于考生对上述问题的理解,我们指出:对一个行为的处理,原则上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除非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新法)对行为人有利。即“从旧”是原则:“从轻(即从新)”是例外。

  第四章 犯罪和刑事责任

  一、综述

  本章是犯罪论的入门章节。刑法总论在理论体系上大致可以分为犯罪论和刑罚论,而犯罪论中又可以区分犯罪构成论和犯罪形态论。本章属于犯罪论的基础或总述。本章重点考察对犯罪、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等一些基本概念的识记,并能够简单的应用犯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理论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要点解析

  (一)犯罪概念 犯罪的概念有形式概念①和实质概念①之分,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实质概念与形式概念的统一。

  犯罪的基本特征②:有三个,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前者反映的是犯罪概念的实质特质;后两者反映的是犯罪概念的形式特征。

  (二)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②:

  (1)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2)区别:两者所回答的问题或功能不同: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那些基本同性?而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2、结合案例分析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在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中的作用③:这是一个应用型题目,在回答该题目时,应当结合案例事实和上述第1题的知识,即两者所回答问题的不同显示了两者在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中的不同功能或作用。具体答案可参考教材第43页。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近年来刑法学比较关注的一个概念,考生在复习时应当注意对刑事责任的概念①和刑事责任功能②的把握。作者:北京大学法学院 张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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