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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自考婚姻家庭法(一)简答总结5

2007-01-18 16:32    

  1、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1、离婚是指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过婚之后;婚姻元首的原因则存在于结过婚之时。3、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4、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5、离婚决定可依当事人协议达成,而婚姻无效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2、简述离婚和婚姻的撤销的区别。

  1、前者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后者是指对违法婚姻的制裁,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始告消灭、一般也无溯及力。2、前者的原因发生在结过婚之后;婚姻撤销的原因发生在结过婚之时。3、离婚之抆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努力提高 诉队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4、双方当事人可依协议而离婚,婚姻的撤销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3、简述我国离婚的法律程序。

  我国婚姻法为离婚规定了不同的法律程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依诉讼程序提出离婚请求,以便在婚姻登记机关、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帮助和监督下,使当事人的离婚问题、离婚纠纷,通过协议或判决得到正确的处理。

  4、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轻率离婚?

  1、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2、保障离婚自由有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巩固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3、防止轻率离婚与保障离婚自由是完全一致的。4、防止轻率离婚是保护婚姻家庭的需要,是抑制离婚问题上的剥削阶级思想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5、简述我国法律对离婚的分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可做以下分类: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和一方要求离婚;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6、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

  1、婚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配偶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其他法律后果。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足人已经死亡,它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2、婚姻因离婚而终止。离婚是配偶自下而上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因此,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才能产生终止婚姻的法律后果。

  7、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会出现哪些结果,应如何处理?

  1、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2、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一方要求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我。3、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8、简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意义。

  双方自愿离婚是有条件的,并且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和批准。夫妻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离婚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机关对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进行审查、监督的必要措施,也是教育、帮助当事人正确对待和处理离婚问题的过程。通过登记工作,可以贪污满足当事人双方正当、合理的离婚要求,妥善处理因离婚而引起的其他问题。同时,也可防止和避免那些不必要的轻率离婚,以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

  9、对于草率结过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如何处理?

  处理这类纠纷时,应着重考虑该婚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把今后能否建立夫妻感情,有无和好可能,作为准离或不准离的主要根据。草率结过婚虽属不当,但已是既成事实,不应再以草率离婚而告终。重要的问题在于帮助当事人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一般不要轻易地判决离婚。对于结过婚登记后尚未同居的,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同时要对当事人加强教育,使其能够认识草率结过婚的危害,以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0、如何确认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11、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如何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这是完全符合子女的利益的。2、哺乳期后的子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父母最了解子女以随何方为宫宜,取得一致意见对执行也是有利。3、在抚养问题上既要强调保护子女的利益,也要考虑父母的合理要求。

  12、对于抚育费的变更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1、如果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又有追加费用的能力,子女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要求,适用增加费用。数量由当事人妥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抚育费的纪念会不同于一般债的改造,不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增加,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减少或免除。1)、在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过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时,另一方的负担可酌情减少或免除。2)、如果负有纪念会义务的一方确有实际困难,亦可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

  13、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1、要元宝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是依法分割的必要前提,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限,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婚前的个人财产和双方各自所用的财物,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结过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2、在我国,相当多的家庭中除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便宜共有的财产。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土特产加以分割。属于便宜共有的财产,因离婚而脱离该家的一方可以共有人的,分得其应享有的份额。未成年子女继承、受赠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属于本人所有,由离婚后负责抚养该子女的母或父代为管理。

  14、简述感情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判决离婚的实质条件,调解无效系指当事人既不能达成同意和好也不能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它是判决离婚的程序条件,从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之间的关系来看,感情确已破裂必然调解无效,而调解无效不一定意味着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原因很多,有时往往同当事人的态度有关,有时也同调解的方法不当有关。所以,在调解无效时还要查明无效的原因,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调解虽属无效,亦可判决不准离婚。认为只要调解无效,法院就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判决不准离婚的看法,显然是与立法精神不符的。

  15、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哪些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债务平等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并不是指必须平均分配。总的说来,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应当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女方。照顾子女利益,是保证下一代健康成长的需要。3、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4、对无过错一方予以照顾。因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处理财物时,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16、对离婚时的债务问题应如何清偿?

  1、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2、个人债务的清偿。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自应由本人负责清偿。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后,应按上述共同债务处理。

  17、简述双方自愿离婚的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都有离婚的意愿,在达成离婚协议后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双方自愿离婚须符合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须有婚姻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这种合意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真实的,不是虚假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者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而造成的。3、双方须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双方离婚出于自愿,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18、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在如何处理?

  处理这种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这样体现了现代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进而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制裁手段,但是否准予离婚应按法律规定办理。

  19、婚姻法增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分割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给予受害人必要的保护和裣。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对他方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是精神上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之诉。这样体现了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进而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和稳定。

  20、简述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至于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除依法变更收养关系外,也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有关婚姻关系存结扎 期间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在先例权利和悔囪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变化。同时《婚姻法》还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借口离婚而改变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其他权利义务,如遗产继承权等,同样也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

  21、简述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质和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同时,它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主要有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的,一般说来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22、离婚时,如何对生活困难一方进行经济帮助。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成时,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帮助的办法应视一方的困难程度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而定。具体来说,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经济帮助。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3、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发生了什么变化。

  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它与自然死亡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查明后确认失踪人已经死亡,应作出宣告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即告消灭。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自下而上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婚姻始告消灭。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但是,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

  24、资本主义国家协议离婚制的特点是什么?

  25、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意义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不久,身段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负担,胎儿、婴儿需要妥为照料,对男方请求权加以限制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造成强烈的刺激,以致影响孕、产妇的健康,不利于胎、婴儿的发育和成长,在上述期间禁止男方提出离婚,不仅出于事实上的必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26、在适用婚姻法关于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适用关于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在法定的的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先例其离婚请求权。2、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也应,只有这样解释才符合《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本意。3、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规定限制。实际生活是比较复杂的,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是否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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