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365-自考学历培训

笔记串讲

自考《劳动法》过关题典(4)

2007-01-08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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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职业培训

  1、职业培训:也称职业技术培训是指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2、我国将培训活动分为三类:即就业培训、在职培训和转业培训。

  3、我国就业前培训主要采取学徒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和学校培训等形式进行。

  学徒培训:是由用工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的直接教导下,通过生产实践活动,学习并掌握生产技艺或业务技巧从而成为新技术工人或专业人员的一种培训方式。

  技工学校是专门培训中等技术工人的学校。

  4、在职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是对企业内部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提高教育。

  我国在职培训基本上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在岗业余培训,一是离岗专门培训。

  5、职业技能鉴定:是由有权机构依照既定的技术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试和考核,并对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有效技术证书的一系列职业能力认证活动。

  职业技能考核的标准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考评条件》,还有企业内部的岗位规范。

  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

  技术考核的种类:1录用考核;2转正定级考核;3上岗、转岗考核;4本世纪等级考核;5升级考核;6技师任职资格考核。

  技术证书:是一定的职业培训活动结束,经考试考核及格,由劳动行政机关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术能力等级的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章 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这一定义表明:1保险的对象范围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2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2、社会保险的特点: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劳动者人身,因此,此类保险的项目限于与劳动者人身相关的保险事故,排除非人身保险。2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特定。3职工的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4社会保险的总体目标(或任务)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因而对具体受保人的付赔并不是单纯的经济支付,而是与一系列劳动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的,在支付方式上也并非一次性支付而往往需作持续的定期支付。5保险基金构成不同,此类保险基金主要由用工方缴纳和国家财支持,主要不是由被保险人承担。

  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不同:1被保险对象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劳动者(劳动力),后者可以是一切公民。2两者性质不同。前者为强制保险,后者为任意性保险,一般法律另有规定的少数情况外,一般都遵循自愿原则,是否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由当事人双方决定。3二者保险基金的构成和征集方式不同。前者以用工单位缴纳或财政拨款为主,并以强制方式扣交;后者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征集保险基金,保险金的交纳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4两种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不同。商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投保人为公民,承保人为经营性保险公司,被保险人通常是投保人自己或其指定的人,受益人亦可由投保人指定。

  3、劳动风险: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致使劳动者蒙受经济损失(生命和健康的损失是无法计算的,在这里只能表示其因生命和健康受损所致的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社会保险的作用:1保护退出劳动领域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免除职工后顾之忧,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3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促进安全生产。4有利于职工队伍的正常更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社会保险体制集中体现以下方面:1建立多层次保险制度。2优化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制度。3建立专门保险机构。

  确定可给予保险待遇,有下列法定依据:1劳动能力丧失;2劳动能力暂时中断;3劳动能力使用中断;4职工死亡。

  保险法规所指的“因工”,包括因招待日常工作任务或行政指派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行政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利的工作;从事发明或技术改造工作;上下班路上发生机动车事故。

  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女职工正常生育,给予产假9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所规定的离职休养优待。离休后发原工资100%.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给失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1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2参军、出国定居的;3重新就业(包括从事个体劳动)的;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

  第十三章 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

  1、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

  2、处罚的种类有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三种。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开除处分,是企业对职工的最高行政处分,因此必须十分超慎重,一般情况,都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讲座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后,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罚款。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被处罚职工标准工资的20%.P223

  赔偿经济损失。如需分期扣除的,每次扣除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P224

  第十四章 工会和职工民主参与

  1、工会的权利:1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2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权。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声音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有权向企业行政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3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参与的权利。4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权利。

  2、职工民主管理:是指企业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审议权、同意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选举权等。

  《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公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劳动争议的概念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它不包括由于观念、信仰、理论等分歧引起的争执。2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3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包含双方以其他主体资格、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劳动争议法律调整的作用:1强化依法处理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协调,激励双方积极性的发挥。2通过争议处理,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3及时处理争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我国现阶段受理的范围是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1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争议。5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参照《争议处理条例》执行。

  3、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1着重调节器解,及时处理原则。2依法处理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查肖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理。所谓依法,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以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第二层次是拽以劳动合同(包括集体合同)的约定依据;第三层次是指以(合法的)企业规章为依据,但它只对本企业的争议当事人具有效力。3公正处理原则。4三方原则。

  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前者由职工推举产生,后二者由指定产生,企业的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1/3.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企业的代表;委员会代表的总数应为单数,上列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担任。

  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招待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依法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我国处理劳动争议适用下列形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等。

  5、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三个主要程序。

  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非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申请促裁。

  调解的原则。除一般原则外,还应特别遵循自愿原则、协商原则。

  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仲裁。

  6、仲裁程序是处理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程序又包括案件受理、案件审理和结案三道具体程序。

  决定立案后应于7日内依法组成仲裁庭。P252

  裁决书送达15日内当事人不起诉的,妈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上列法律文书等同人民法院的判决。  责任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另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仲秋裁文书的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裁决可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仲裁机关。

  7、诉讼程序。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争议案件,可在规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起诉,由人民法院民庭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8、特别处理程序。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基于同一事实经过,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仲裁委员会指会3名以上(应为单数)仲裁员组成特别仲裁庭,必要时亦可报送市级仲裁委员会处理。

  修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遵照就地、就近、从速的原则。

  依《劳动法》的规定,根据集体争议相对不同的性质,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采取双方协商和行政直辖市方式解决;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基本上适用普通争议的解决方式。

  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应于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仲裁庭处理争议应先行调节器解。

  仲裁庭处理集体争议,应依规定期限结案,结案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9、我国在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活动中,适用若干司法审判的具体制度,其中包括案件管辖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送达制度以及对仲裁的内部监督制度。

  10、当事人应遵守的时效:1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应在6个月之内提出申诉;从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调解或60日内申请仲裁。2被诉人应于收到申诉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3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应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1、仲裁委员应当遵守时效包括:1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副本送达被诉人。2仲裁机关审理争议案件,应于60日作出裁决;案情复杂城延期的,应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不得超过30日。3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 应于7日内作出裁决。4当庭裁决的,应于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12、送达制度通常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5种。

  第十六章 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

  1、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1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可以保证劳动法律规定得以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还可以结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新情、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地修正不适合经济发展需要的劳动法律规定,使各项劳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法制。2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可以督促用人单位在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3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可以促进行政领导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增强劳动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劳动法。4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可以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关心劳动法的正确实施。5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可以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6加强劳动法执行的监督检查是法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2、监督检查执行劳动法的机构和职权:1劳动行政部门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2政府有关部门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指国家的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所属部门、行业行使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职权。3工会以及其他群众团体组织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工会是职工各种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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