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05 北京市自考办
根据《财政部26号令》及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关于为北京地区大、中专院校会计类专业毕业生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京教综[2005]05号),2005年及以后自学考试会计专业毕业生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前需要加试《财政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联系电话:67020017、6702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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