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办对2005年5月份中国餐饮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我办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008078、88008070。
准考证号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330001030006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第六条第二款 |
第九条 |
取消本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