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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东林校继〔2023〕4号

2023-02-27    东北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23 年修订)》已经 2023 年 1 月 6 日学校第一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林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2020 年 4 月制定,2023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 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东北林业大学章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简称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东北林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非脱产本科毕业生(简称非脱产学生)和主考学校为东北林业大学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简称自考学生)。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遵守规范、保证质量、择优授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按本实施办法授予的学士学位证书注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字样。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五条 非脱产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

(三)全部百分制课程考试的平均成绩达到 75 分及以上;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五)外语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籍期间参加经学校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或社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经学校认定成绩合格的(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2. 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 级笔试考试,成绩合格的;

3. 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的;

4. 本科二学历或在国外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

5. 小语种参照英语标准执行。

第六条 自考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具体条件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二)修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外语水平按第五条(五)执行。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因违反中国宪法和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并受处罚的;

(二)未在学校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学士学位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能授予学位的。

第三章 申请和授予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受理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为每年的 5 月和 11 月,拟申请学士学位的非脱产学生和自考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 1 年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位申请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加成绩单、外语水平达标证明、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

(三)继续教育学院相关科室依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四)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对于符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其学士学位,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备案和撤销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对于已获得学士学位者,如发现学生在校就读至申请学位期间存在舞弊作伪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

本办法规定情况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予以撤销其学士学位。对于被撤销的学位,学校注销其注册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位证书无效。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前,须告知相关当事人拟处理决定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未尽事项可参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东北林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东林校继〔2020〕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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