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6 深圳市招考办
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13〕223号)和《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财政委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深发〔2013〕1391号)规定,我市从2013年10月起取消以下两项自学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
1、自学考试审定费,包括毕业生审定、转考、改考专业审定、免考审定;
2、自学考试准考证费。
据此,有关自考考生申办以上业务时,不再缴纳有关费用。请考生们相互转告。
附件:《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财政委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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