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26 10:04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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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丁某与刁某于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因多种原因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2021年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二人离婚。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判决二人不予离婚。丁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二人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
(1)二审法院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作出判决错误。(2 分)因为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3 分)
(2)他只能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就离婚问题申请。(2 分)因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裁定再审(3 分)
(3)法院应当告知丁某另行起诉。(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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