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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与曹某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2021-09-23 14:04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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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试题答案解析

曹某2016年5月6日入职公司,在生产部任安全员。双方约定曹某月工资为4,500元及100元满勤补助,试用期一个月,工作期间为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曹某入职后按时上岗,公司按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为曹某发工资。2016年11月6日公司与曹某补签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中载明“甲方为公司,乙方为曹某”,签订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2017年5月6日曹某从公司离职。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曹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共计50,600 元(4,600 元/月×11个月)。因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曹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本案中公司与曹某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若公司因未依法与曹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向曹某支付二倍工资,应如何计算支付的期间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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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公司在劳动者曹某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4 分)

(2)公司给付曹某因 2016 年6月至2016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从 2016 年11月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故从 2016 年 11 月起公司不应支付曹某双倍工资。数额为 4500*5=22500 元。(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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