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具体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1)不服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3)因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4)因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5)因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6)不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政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政案件;(8)其他影响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