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9年5月9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商品,拨出材料共计60000元。5月20日,商品加工完成,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8000元,增值税为1360元,该批商品收回后将用于销售。5月22日,甲公司收到该批商品,并支付运杂费500元,商品已验收入库。甲公司该批商品的入账价值应为()元。
A、60500
B、68000
C、68500
D、6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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