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8 14:49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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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实施盗窃,在2021年4月4日准备工具并进行踩点,在踩点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并被控制。后乙发现甲已准备好的工具,利月甲创造的条件,成功实施盗窃。
问题:
(1)甲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2)甲乙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为犯罪预备。(2 分)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为犯罪便利准备工具、制造一系列条件,因发生了某超出行为人意志判断范围并中断行为人预备行为的事由致其着手不能的特殊犯罪形态。(2 分)
(2)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2 分)共同犯罪须满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三个要件方可成立。共同行为表现为实行、教唆、帮助、共谋、组织等客观行为,该行为与实行行为对犯罪结果形成共同的原因力。共同故意的应从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共犯人对犯罪结果有故意并基于自身故意所为与实行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并认为通过此关系能导致结果。(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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