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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票据法自考试题:案例分析题二

2024-04-25 14:16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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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20年10月26日,中音公司向红杉树家具厂购买办公桌,为支付货款,中音公司给付红杉树家具厂转账支票一张。中音公司在该支票上用数码记载金额为680元,并在数码前用¥符号做了划封处理,但未同时使用中文大写记载支票金额,也未在该支票上记载出票日期和权利人。红杉树家具厂取得该支票后,未作补记,直接将该支票转让他人。后该支票先后被背书转让给了科龙公司和长城公司。持票人长城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该支票的金额已被涂改,标志¥被涂改为阿拉伯数字“3”,其前添加了阿拉伯数字“27”,使支票金额由原来的680元变成273680元。2020年11月1日,中音公司的开户银行在其账户内将273680元划出。中音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开户银行承担其损失,并诉请未作补记的红杉树家具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

(1)该支票的金额被涂改后是否还有效?说明理由。

(2)开户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3)红杉树家具厂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该支票的金额被涂改后无效。根据《票据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开户银行需要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第57条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因涂改而无效的支票,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开户银行的错误划款致使中音公司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红杉树家具厂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红杉树家具厂并不是涂改人,其转让支票的行为与中音公司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红杉树家具厂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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