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04年起开始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办公用品上使用“小天才”三个字作为产品商标,该商标经过A公司多年使用和大力宣传后,在国内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6年,A公司所在地的另一家生产办公用品的B公司将“小天才”三个字登记为商号并在其公司的广告中突出使用。
请问:(1)A公司的“小天才”商标是否受到法律保护?为什么?
(2)B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相关权益?为什么?
【正确答案】
(1)A公司的“小天才”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我国于1984年正式批准加入《巴黎公约》,1985年3月正式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我国有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P291)
(2)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相关权益。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我国不允许他人在类似或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P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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