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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评价公、检、法机关协调和共同协商案

2018-11-26 17:04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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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评价公、检、法机关协调和共同协商案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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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这一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任务,但不能共同协商案件,这显然违背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应当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既不能互相取代,也不应互相推诿。
“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相互制约、平衡,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其他机关发生的错误予以纠正,防止刑事司法权滥用而导致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以保证准确实施法律、正确惩罚犯罪、保障无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P74-75)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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