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一是典权制度。典权制度是中国古代特有的民事法律制度,大清民律草案中未能将其合理吸收,《中华民国民法》专设“典权”一章,加以保留,并从法律性质上对典权作了明确规定:“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此外,还对典权的期限、典权人与出典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等均做出了严格的界定,避免了双方可能发生的矛盾,在继承的同时又有所发展。二是家庭制度。《中华民国民法》中专设“家”一章,规定“家务由家长管理”,“子女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等”。三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夫权等。尽管《中华民国民法》在亲属编汇总以源于西方的男女平等精神为指导,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保留了一些维护夫权的内容。
对这些固有法的保留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其中有一些,如典权制度在中国沿用已久,并被社会所广泛接受,保留下来,在当时无论是从维护社会秩序角度,还是从民事法律建设方面而言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毋庸讳言,其中也有一些,如维护夫权等,是对社会落后方面的迁就,不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P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