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应当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有( )。
A.董事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
C.单独持有公司15%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答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参见教材P69。
本题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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