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老公社”餐厅系县内知名餐馆。同县的王某遂模仿“老公社”餐厅特色开办了“老公灶”餐厅,员工服装、店堂装修、菜品菜名等全部照搬。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的竞争行为
B.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C.假冒混同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解析】
假冒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从事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参见教材P169。
本题知识点:假冒混同、虚假标示行为,
自考365网小编精心为广大自考学员整理的相关历年
试题及答案解析,想了解相关自考试题请持续关注自考365网校。
让自考更有氛围,想加入自考365订阅号请添加zhengbaozikao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