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第15章 P379-380
一般地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因下列原因而消灭:(5个原因)
(1)期限届满不愿意继续承包
(2)承包地交回
(3)承包地收回
(4)土地被征收、占用(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
(5)土地灭失(耕地完全沙漠化、承包地全部成为水面)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所以选项A错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选项B、C错误。
《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归于消灭。所以选项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