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房屋损害为由对李某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房屋为张某和孙某共同共有,法院应当( )。
A.追加孙某为共同原告,其明确放弃实体权利的除外
B.通知孙某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C.通知孙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依当事人申请,决定孙某是否参加诉讼
【答案解析】
有财产权受到他人损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应当追加的原告,不愿意参加诉讼且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P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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