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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2年9月13日甲公司签发了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

2018-11-26 17:04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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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2年9月13日甲公司签发了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A银行承兑。因欠丙公司货款,乙公司作空白背书将汇票交予丙公司副总经理沈某,沈某出具收条,加盖丙公司印章。沈某以96万元将汇票卖于刘某,因刘某没有这么多现金,便将汇票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向刘某支付了86万元。刘某向沈某银行卡汇入60万元,称余款用于抵销沈某之前欠刘某的借款。B公司将汇票交给丁公司清偿债务,丁公司又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接受汇票时经查询得知此汇票于2012年11月21日被丙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戊公司于是将汇票退回给丁公司,丁公司又退回给B公司。B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作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时汇票背书情况是:收款人乙公司为第一背书人,被背书人是丁公司,丁公司背书,被背书人是戊公司。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票据。
问题:
(1)戊公司和丁公司将汇票退回前手的行为发生何种法律后果?
(2)B公司是票据流转中当事人,但它没有被记载在票据上。能否确认B公司票据权利人身份?
(3)是否支持丙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票据的请求?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在戊公司和丁公司,丁公司和B公司之间产生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2)不能确认B公司票据权利人身份。因为我国现行票据法不允许票据权利仅仅通过交付的方式而转让。(P74)
(3)不支持。B公司是票据的合法占有人,丙公司不能要求B公司返还。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票据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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