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签发金额为5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出票日为2007年2月1日。乙同日将支票转让给丙,丙于2007年2月14日向银行提示付款,被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丙与银行和甲、乙协调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银行、甲、乙连带承担50万元的票据责任。
问:(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2)乙对丙是否负有票据责任?为什么?
(3)甲是否要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银行拒绝付款有法律依据。支票应当出票之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不予付款。(P299)
(2)乙对丙没有票据责任。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了对出票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P299)
(3)甲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P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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