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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为买方,向乙开出汇票,经A银行承兑。

2018-11-26 17:04    自考365

准考证
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为买方,向乙开出汇票,经A银行承兑。乙将汇票向B银行办理了贴现。汇票到期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A银行的理由是接到出票人甲通知,甲与乙的那份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乙涉嫌欺诈,故暂停支付票款。试问: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B银行在被拒付后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3)如果持票人是乙,A银行是否可以以上述理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4)如果持票人是乙,甲是否可以以该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向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1)没有。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消极限制)
  票据贴现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
  (2)有权。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61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有。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消极限制)
  (4)不可以。票据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甲不能以基础关系发生变更而拒绝向乙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票据抗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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