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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某公司的雇员,为了报复老板,李某私刻了公司印章,假冒

2018-11-26 17:04    自考365

查分
李某是某公司的雇员,为了报复老板,李某私刻了公司印章,假冒公司的名义签发汇票,并记载公司为付款人,收款人为曾某,曾某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此事的后果是( )。
A.李某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某公司也没有在票据上签章,因欠缺第一位债务人,汇票无效
B.某公司为被伪造人,但为保护善意持票人利益,某公司仍应向王某承担票据责任
C.某公司为被伪造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须承担票据责任,但曾某的签章真实,曾某应向王某承担票据责任
D.李某的行为应视为无权代理,由于没有得到公司追认,应由李某独自承担票据责任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票据签章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此时假冒他人名义签名的人因并未在票据上签自己的姓名,故不负责任;而被假冒姓名的人,因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名,亦可不负责任。但如在此伪造之票据(假冒他人名义发出的票据)或有伪造签名之票据上真正签名的人,仍应负票据上的责任(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
本题知识点: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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