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山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与日本H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本公司”)签订了一份茶叶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5月份从上海发货。合同签订后,4月底,杭州公司得知了该日本公司被申请破产的消息,遂决定停止发货。问:
(1)杭州公司的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2)若杭州公司在消息不确切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发货,要承担什么责任?
(3)若日本公司以其在杭州的分公司的一批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如担保是充分的,杭州公司应该怎么做?为什么?
(4)若日本公司确实被宣告破产,且也未能提供任何担保,杭州公司可以怎么做?
【正确答案】
(1)杭州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杭州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2)杭州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
(3)杭州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因为日本公司已经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即使日本公司出现了申请破产的情形,杭州公司也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而是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4)杭州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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