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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某食品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

2018-11-26 17:04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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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某食品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该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确认违法。2012年12月,该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13年4月该厂的企业法人登记被注销。2014年1月该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厂具有原告资格
B.因被拆房屋为违法建筑,该厂对建房损失提出的赔偿请求不成立
C.因甲县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只存在程序违法,该厂的请求不成立
D.该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为自该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两年内
E.该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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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BE
【答案解析】
受害的法人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赔偿请求人。该厂法人登记被注销,因此不具有原告资格。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P319、P323)
本题知识点: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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