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因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赵伟在与丁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因此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P158)
(2)本案中的住房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所有权属于丁兰父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的住房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购买出资可作为债权,由丁兰的父亲偿还。赵伟复员时所得的20万元的复员费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是赵伟的个人财产。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P172、168)
(3)1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丁兰所借的1万元借款用于抚养子女和日常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P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