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结婚后多年没有生育,1993年夫妻二人收养了女儿丙,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收养女儿丙后,妻子甲怀孕于1996年生下儿子丁。200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甲乙协议离婚,甲抚养女儿丙,乙抚养儿子丁,双方各承担抚养费用。2005年,乙与戊再婚,并与丁共同生活。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①甲乙与丙是什么关系?何时成立?
②丙与丁是什么关系?甲乙离婚对他们的关系有影响吗?
③戊和丁是什么关系?
【正确答案】
①甲乙与丙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P213)
②丙丁是养姐弟关系。收养的效力不仅及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及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甲乙离婚对他们的关系没有影响。甲乙离婚后,丙丁还是甲乙的孩子,而丙丁仍是养姐弟关系。(P217)
③继父与继子的关系。乙与戊再婚时,丁尚未满18周岁,且戊与丁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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