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第一,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环境污染侵权的主体(加害人和受害人),往往具有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明显不同于其主体具有平等性、互换性的传统侵权行为,因而才会在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中出现行政救济、无过错责任、社会责任等特殊的制度安排。
第二,加害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环境污染侵权的原因行为,往往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有价值、有意义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在生态系统自身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各种开发建设和排污等原因行为,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更不会造成权益侵害现象。但是,当原因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超过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而发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就往往会造成环境污染侵权现象。由此可以说,环境污染侵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法或适法侵权”,是一种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容许的危险。
第三,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环境污染侵权中的加害人通常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是通过排污或开发建设等活动首先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等造成侵害、损害,具有明显的间接性。
环境污染侵权中加害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往往具有继续性、反复性,致使加害行为也具有继续性、反复性,从而决定了侵害状态在时间上具有继续性、反复性特点。
由于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变化,通过迁移、扩散、接触、吸收、富集等而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生态破坏则通过生态系统的失衡致人损害。因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
环境污染侵权的损害结果往往要通过广大空间和长久时间,甚至经由多种因素的复合、累积之后,才变得明显。环境侵害的累积性、复合性,决定了损害结果往往具有滞后性、潜伏性。
第四,环境污染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环境污染侵权中不仅存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不特定的情形,而且在许多场合表现为非特定污染源的复合污染对相当区域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在后一种情形下,对谁是加害人、谁是受害人很难判定或根本无法判定,有时加害人和受害人甚至混为一体。因此,环境污染侵权不仅包括部分私害案型,而且多为危害范围大、程度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即“公害”案型,从而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P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