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第一,《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中的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等都是由《环境保护法》创立的。
本着从预防、治理和救济等三方面解决环境问题的思路,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在制度设计、顺位安排及其相互关系上也相辅相成,有利于政府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在后来制定并不断修订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以及执法实践中,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要素与领域的实际,又逐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些基本制度。
第二,《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
总体上看,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除了政府要安排专门的财政资金进行环境保护以外,主要的对策措施还是围绕环境问题的源头展开的,即合理控制环境容量利用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环境利用行为。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特别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在基本制度之外针对单项污染要素和有害因素等迁移转变规律以及结合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方式、方法的特点予以确立,从而达到对基本制度予以补充的目的。
此外,由于基本制度并非一成不变,所以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特别制度还可以上升为基本制度,它们也需要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方式予以实现。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已基本建立,它们所确立的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以基本制度为主导,以特别制度为补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制度体系。(P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