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人体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新一届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在审议新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李某因醉酒驾车被刑事处罚;王某两年前被任命为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公司的经理,上任仅六个月,该公司被宣告破产;周某曾担任某区的区长;刘某曾担任一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组织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国家禁止的食品,该公司在去年被国家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股东对公司总经理张某提出异议,认为张某同时拥有海润运动制品有限公司10%的股份,并每年获得公司股利分配,股东要求张某将其在海润公司的违法所得交给公司,但张某认为自己从不参与海润公司的经营活动,所以其在海润公司的股利分配是合法所得。
问题:
(1)上述四人是否能担任公司的董事,请说明理由。
(2)张某在海润公司所得是否违法?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刘某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其余三人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张某在海润公司所得属于违法所得。《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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