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表述,正确的是()。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无限责任公司
B.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
C.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适用《公司法》
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股东不得为自然人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内容。教材234—236页,A选项错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B选项参见教材45-46页,公司设立的原则,核准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更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教材235页第二自然段明确说明合资有限公司,即使符合公司法的成立条件,还必须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经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公司才告成立。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实行核准主义而不是准则主义。C选项明显错误,依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保护,适用中国法律,参见教材第235页。选项D是教材236页更后一段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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