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丁的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但是,不能以劳务作价出资,因此,本题中丁的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90万元,但本案中货币出资只有8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丙的继承人能继承丙的股东资格。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