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伟,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省××县五星镇,联系电话:136××……。
被告:张强,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省××县五峰镇,联系电话:136××……。
被告:××县红印客运公司,地址:××市××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伟,联系电话:139××……。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市××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景,联系电话:137××……。
诉讼请求:
一、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伤残补偿金33132元、住院伙食费1260元、营养费5640元、护理费12720元、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1250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85886元;
二、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车牌号为XK236的车辆,是被告××县红印客运公司出租车,被告张强系该车驾驶员,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该车的承保人。2013年4月26日上午10时10分,被告张强驾驶该出租车经过××路××银行路段时,由于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右踝骨粉碎性骨折。交通事故发生后,××县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处理事故,随后作出×交×字〔2013〕第4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强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当即被送往××市骨科医院治疗,后转至××县安沙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18630元(此款被告已付)。2014年1月4日,经××兴升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书的编号是:〔2014〕×鉴字第764号),原告右踝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活动不能,构成10级伤残,休息治疗期为8个月,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红印客运公司及被告张强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张强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县红印客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依据法律规定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及第十六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3份
起诉人:刘伟
2014年×月××日
(P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