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10 10:44 自考365
法律文书属于程式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结构固定化
法律文书大都有固定的结构,包括首部、主体(正文)、尾部三部分。每部分的内容固定,层次分明。可参见下表:
这是对绝大多数文书的结构层次的概括,当然在有些报告类文书、表格类文书则不具有如此明显的结构层次。
(二)用语成文化
这是法律文书程式化特点的又一方面的特征。不少文书的用语都是规范的统一文字。有的采取统一印制在格式之中的方式,只需文书制作者在使用时填入适当的部分文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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