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7 16:13 自考36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发展源于20世纪60年代,它是人类在运用传统法手段和方法仍不能遏制环境问题从而大量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背景下,将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进行综合研究,逐渐从传统部门法学分离出来的一门新兴法学学科。
1984年开始环境法学课程纳入教育部颁发的综合大学法学院校法律专业的教学计划。
1997年在对我国法学学科进行重新分类和调整的基础上,教育部将环境法学和自然资源法学两个法学新兴学科合并整合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法学二级学科。
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决定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新增为法学核心课程。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体系通常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般理论、适用于各类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共通性问题,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历史沿革、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等;分论主要包括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与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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