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17 16:07 自考365
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叶至20世纪60年代
以控制环境污染为中心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开始在发达国家制定。随着国际环境问题的出现,国际环境立法也逐步受到重视。
1.在欧洲,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主要是采取行政控制的方法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管理。但之后,环境立法的目的开始发展转变:与其在出现损害后对原因物质作出反应,不如采取事先预防环境损害的措施,并且开始提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政策以及监督环境状况。另一方面,也开始谋求在体制上和国际上的立法中保护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的权利。
2.在20世纪20年代田纳西州水资源开发过程中,对防治洪水和土壤保护等问题的讨论掀起了美国第二次环境保护浪潮。在罗斯福“新政”运动时期,厉行节俭的政策促使美国联邦将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运用到立法之中,并于1936年制定了《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后来,这种方法还广泛地应用到联邦水资源利用项目。
196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任何联邦活动及其方案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l959年日本制定了《水质综合保护法》和《工场排水法》,l962年制定了《煤烟控制法》。举世闻名的“四大公害事件”促使日本于l967年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开始走上综合且有计划地防治公害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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