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8 14:10 自考365
简易程序
在我国,鉴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工作压力较大,对其中有些案件争议的金额较小,案情较简单,参照国际上一些仲裁机构关于“简易仲裁”或“快速仲裁”的做法,可以简化程序,以便尽快结案。因此,按照我国《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或虽超过20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均可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简易程序的特点是:①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②提交答辩的时间缩短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③仲裁庭可以仅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不一定都要开庭审理。如需开庭审理,也只需提前15天通知双方当事人;④做出裁决的时间也大大缩短,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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