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8 11:20 自考365
票据立法及其国际公约
(一)票据法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一切关于票据适用的法规总称,其中包括票据公法和票据私法。所谓票据公法,是指关于票据在公法上的规定。例如,刑法中有关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诉讼程序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等。所谓票据私法,是指关于票据在私法上的规定。例如,在民法中或商法中有关票据的各项规定。狭义的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发生、转让及其行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章论述的票据法是狭义的票据法,它包括对汇票、本票和支票这三种有价证券在发生、转让和行使过程中的有关法律规范。
(二)关于票据的国际公约
1、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由于各国票据法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和差异,使票据在商业上的使用,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的流通使用带来了许多的不便。因此,从19世纪末开始就有一些国际组织主张把各国的票据法加以统一,制定有关票据的统一公约。经过长期的酝酿准备,终于在20世纪30年代初期通过了四项关于票据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与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现在大多数欧洲国家以及日本和某些拉丁美洲国家已经采用了以上各项日内瓦公约,但是英美等国则从开始起就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因为日内瓦公约是调和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分歧的产物,而这两个法系又同属于大陆法系,所以,日内瓦公约主要是按照大陆法的传统,特别是德国法的传统制定的,英美等国认为,如果参加日内瓦公约,将会影响英美法系各国之间已经实现的统一,并且认为日内瓦公约的某些规定与英美法的传统和实践有矛盾,因此一直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所以,在国际范围来说,目前在票据法方面还存在着两大法系:一个是英美法系,一个是日内瓦法系,后者是指参加日内瓦公约的国家,其中包括原来属于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国家。
我国没有参加上述日内瓦公约,但在对外贸易结算中,有时也适当参照上述日内瓦公约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与汇票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
2、联合国统一票据法(来源:自考365)
由于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并没有能够达到统一各国票据法的目的,英美法系各国的票据法同日内瓦公约在许多问题上一直存在着重大的分歧。这种状况的存在,对汇票在国际上的使用流通十分不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促进各国票据法的协调和统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20世纪70年代起决定着手起草一项适用于国际汇票的统一法公约,并于1973年提出了一项《统一国际汇票法(草案)》。这个草案是日内瓦公约体系与英美法体系相互调和、折中的产物。但由于各国在许多问题上的分歧一时难以解决,该草案迟迟未能通过。1979年又将其改名为《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以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直到1988年12月9日才正式通过。
《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际票据,即出票地、付款地和受款人所在地中至少有两地不在一个国家之间的票据,不适用于缔约国国内的票据使用。因此,该公约还不能认为是完全的国际统一票据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则可称之为完全的国际统一票据法,因为它既是适用于国际的票据法规范,也是适用于国内的票据法规范。《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虽尽可能地融合了两大票据法系的不同规定,但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两大法系的对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日内瓦统一法系国家对此都有意见,该公约至今仍未生效的事实就是很好的证明。同时也使我们意识到,制定一部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別是包括所有现存各法系国家参加的、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国际统一票据法,还有待国际社会继续作出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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