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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收养登记

2013-10-11 17:54    自考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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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登记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可见,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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