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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考点:共同财产制

2013-10-10 17:11    自考365

  共同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

  第一,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第二,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第三,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第四,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上述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为世界上不少国家分别采用。有的被采为法定财产制,如巴西、荷兰、法国等国;有的被采为约定财产制形式之一,如德国、瑞士等国。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共同生活体的本质要求,且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尤其是专事家务劳动的妻方的权益,有利于实现事实上的夫妻地位平等。但在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上则嫌不足,夫妻一方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单独行使共同财产权。

  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特有财产制,就是在夫妻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由有关夫妻各自保留一定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对该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相应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分别归属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因此,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

  第一,法定的特有财产。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

  第二,约定的特有财产。它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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