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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代位求偿权

2015-04-10 15:03    自考365

  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在其赔付保险金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代位求偿权的范围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享有代位求偿权。此外,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而且其行使求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3)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取得损害赔偿的,若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若保险人已经支付保险金,则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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