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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自考经济法概论(财经类)考点: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2015-04-03 14:19    自考365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识记)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约定履行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1.概念(简单应用)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订约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2.适用条件(简单应用)

  (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

  (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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